依据上级规定和校内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处级干部的管理,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和工作岗位变动交接工作规定如下:
一、外出请假的基本要求
(一)全校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的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学校外出者,均需履行请假手续。
(二)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时,一般应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手续单》(由党委组织部印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主管校领导审批,正职则由校长、校党委书记审批,结果报组织部备案。因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填写请假手续单的,以及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外出的,需按请假程序打电话或发手机短信请假。
(三)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应在预订车票或机票前履行报告手续,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票外出。不允许已成外出事实后再请假。
(四)校级领导干部外出应向校党委书记请假,副校长应同时向校长请假。党委书记外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请假。
二、岗位变动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一)校、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需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离任者须向继任者移交以下内容:
1.本人所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
2.本人所负责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文本等;
3.本人所负责的经济情况说明和经济手续的交接;
4.本人所使用的公有资产设备;
5.按工作内容应向继任者移交的其它方面资料、手续。
(二)校、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移交相关手续时,应保证移交的完整性。移交工作要填写《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手续移交清单》(由党委组织部印制),经移交、接收双方审验签字,并经上一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和科长、副科长工作岗位变动时,也应按以上要求履行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写《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手续移交清单》。移交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和科长、副科长的《手续移交清单》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对于工作移交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工作损失或公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和健全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工作交接责任制的通知》(工程大党办字[2007]1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