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陕组发[2010]11号)精神,结合组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进一步促进组织人事干部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树立良好形象,特提出西安工程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为重点,结合“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进一步强化党性锻炼,着力解决好组工干部在政治坚定性、品德纯洁性、行为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使组织系统干部养成“四个作风”,即良好的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做到“五个带头”,即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履职促工作,带头创新建业绩,带头服务比贡献,带头自律树形象;体现出“五好”,即党性修养好,道德品行好,工作作风好,能力素质好,工作业绩好;树立“四个形象”,即公道正派、知人善任的可信形象,清正廉洁、忠诚正直的可靠形象,创新求实、锐意改革的可敬形象,团结协作、真诚待人的可亲形象。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
开展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学习教育活动,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的又一次深化和拓展。要教育引导组织人事干部认真执行好“十严禁”纪律要求,坚持做到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坚持公道正派,努力把组织人事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努力使组织人事工作让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认真学习、努力践行“十严禁”纪律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逐条学习领会“十严禁”纪律要求,强化对“十严禁”、廉洁自律等组织人事纪律的学习和理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保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于律己、率先垂范”的职业道德操守,增强贯彻落实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自觉性。通过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不准”,教育和引导组工干部摆正自身位置,淡化权力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公道正派,夯实廉洁从政、依法从政的思想根基,为落实“十严禁”纪律要求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通过“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组织部编印的《党建工作》等平台和方式,进行学习交流和探讨,积极推动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力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提高
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活动,组织部、人事处整改落实方案和学习实践活动“回头看”,对照“十严禁”纪律要求,积极组织大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差距。针对学习实践活动组织人事部门整改落实方案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原因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组工干部文明行为教育,规范和约束组织人事干部的文明习惯和日常行为,努力提升组织人事干部形象。
(三)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贯彻落实“十严禁”的长效机制
1.在吸取“十严禁”要求内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总结,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对不符合不适应当前实际的制度进行重新修订,研究完善《组工干部行为规范》、《保密工作制度》、《组工干部违反“十严禁”纪律检查处理办法》等制度以及组织部、人事处相关的60余个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坚持把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规范中,丰富和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令行禁止、科学发展,努力使组工干部“十严禁”成为规范组织人事干部行为的铁的纪律。
2.把贯彻落实“十严禁”纪律要求情况,作为组织人事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职考察、评优表彰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组织人事干部进行全面考核,推动组织工作自身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3.对违反“十严禁”纪律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一律严肃处理。问题较轻的,责令本人作出说明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需追究领导责任的,严格执行问责制度,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十严禁”纪律要求并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及所在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成效
组织人事部门一把手是学习贯彻落实“十严禁”纪律要求的主要责任人,要定期对组工干部“十严禁”等组织人事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各单位收集了解有关情况,通过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及离退休老同志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同时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确保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党委组织部
2010年6月1日
附件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