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惩防体系建设要求,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等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扬民主、群众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组织。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一)学习宣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干部选拔监督检查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采取重要环节全程参与、备案、抽查等方式进行。主要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监督,加强对各个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的监督。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重点:
(一)干部选拔的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对推荐人选进行了民主测评,测评的程序和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二)考察对象的确定是否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考察对象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是否按照规定的考察程序和考察内容进行;征求意见的范围、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召开党委会,听取和讨论考察组考察意见,并提出任用建议;
(五)拟任干部人选在报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前,是否征求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
第八条 对于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形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应着重在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等基本程序的履行情况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对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有翔实记载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是否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西安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工程大[2010]39号)和西安工程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实施办法》(工程大组字[2010]7号)的规定要求,坚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任何不端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的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