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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 “ 十不准 ” 纪律要求
发布时间:14-11-13 00:00 点击: / 次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上一条:中央提出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的换届工作要求

下一条:2014年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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