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对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具体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一)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二)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三)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或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党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一)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二)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三)上级转来要求领导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院(部)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将函询情况做好记录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院(部)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
(二)对院(部)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所在院(部)级党组织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
(三)对机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作为谈话人。
(四)对机关、直属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党委组织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党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院(部)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要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存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