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委工作,提高学院党委会质量和效益,保证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陕高教组〔2017〕195号印发)《全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陕组通字〔2018〕26号印发)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学院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参加学院党委会议的成员为院党委全体委员。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议题经院党委书记与相关委员协商后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及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应提前送交参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省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抓好党组织自身建设,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的相关事项。
(三)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强化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四)研究审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重要的请示和报告。
(五)讨论制定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针对某一阶段党内专题教育制定计划、做出部署。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研究干部工作时,非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七)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讨论安排党委、党支部的换届选举;研究决定党支部设置,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所属党支部严格和规范“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八)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教育、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的意见和措施。
(九)研究学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培养教育与管理意见,审议和表决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
(十)研究党建基金和党费的管理使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评优工作,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对不合格党员做出处置。
(十一)研究制定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以及教材选用、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工作中加强政治把关的相关事项。
(十二)研究制定维护学院稳定的方案和措施,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做出妥善处理。
(十三)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十四)研究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对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坚决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四条凡经学院党委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会议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党建工作和院(部)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相关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其他院(部)级党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