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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12 09:55 点击: /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政策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选拔任用任前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双一流”和“四个一流”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任处科级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同时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进人员(学校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或上级组织派来我校工作的干部除外)新任处级职务,还须具有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提任科级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龄应不少于两年。

   (二)提任学校教学、科研、学科等业务部门的正处级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提任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主任)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具有两年以上副处级岗位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正科级岗位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应具有两年以上副科级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提任正、副处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学位条件要求的,对其科级岗位经历不作要求(一般应具有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或党支部等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四)应当在提任前或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团、工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七)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并须报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一)校党委负责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党委组织部按照党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行。

   (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科级干部的考察推荐和宏观管理。校属各处级单位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科级干部的考察推荐,并负责科级干部的日常管理。

   各处级单位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教学单位经党委会讨论研究,机关部门(含直属单位、后勤等)经处务会讨论研究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出科级干部任用建议报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在征询拟任职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经考察提出拟任职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辅导员职务定级执行本办法和《西安工程大学辅导员职务定级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后勤发展集团)根据学校职数设置,执行本办法和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经校党委研究确定后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或推荐票数取人。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部)行政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要注重班子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学院(部)班子中一般应有 40 岁以下的业务干部。

第十六条  学院(部)行政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符合条件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沟通,由书记办公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所在学院(部)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部)行政班子换届,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学院(部)联系校领导、党委委员、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科级以上干部、系(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部门(单位)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学院(部)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机关处室、直属或后勤单位处级干部人选,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及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在干部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必须2人以上参与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行政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由书记办公会对考察人选进行酝酿,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同时,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书面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委(总支)意见,基层党委(总支)为考察对象出具个人鉴定并由书记签字;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经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机关处室、直属或后勤单位为:分管校领导、所属党委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院(部)单位为:分管/联系校领导、院(部) 党政工团负责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系部(中心、教研室)主任及科级以上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意见,由校纪委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价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校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一次集中研究提拔干部超过10人或调整需要报上级组织或协管方的干部,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需审批的,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对一次调整处级干部数量超过处级干部总数20%的(任期届满集中调整和聘任除外),应当在调整工作启动前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领导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讨论决定干部议题的会议要进行全程录音、专本专人详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拟任职干部,必须呈报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校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章  任职

第三十六条  处级干部任职采用选任、委任、聘任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考核测评,报校党委讨论决定。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通知由分管或所联系的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

   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本人谈话,并宣布任命或聘任决定。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条  处级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委任制、聘任制干部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选任制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岗位进行调整的处级干部,新一届任期自本人新岗位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并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正处级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其他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任免一个月内,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材料按照“一人一袋”的标准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校内有经济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校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十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领导班子的任期以正职的任期为准。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处级干部年满58周岁的,一般不再继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科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一般不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退出现职后,由学校根据个人特点和工作需要安排在原单位或相关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占单位编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选择55周岁退休的女性处级干部,本人须至少提前半年书面申请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实行选任制的处级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服从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一)处级干部任职满一届的可以交流;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六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在人、财、物及招生、招标、基建、后勤等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两届的干部必须交流。行政班子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两年及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每届任期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计算。

   (二)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

   (三)干部交流应与干部聘任、班子换届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进行。注重学院(部)与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四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执行学校重大关键任务不力的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级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校内监督、师生监督。

第十三章  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处级干部,自决定下发之日起,相应调整其政治、工作、生活福利待遇,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条  干部因达到或接近任职限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考核合格原待遇保持保留,时间截止到国家法定干部退休年龄。

第六十一条  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学校双肩挑人员退出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学术恢复期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可享受学术恢复期,其待遇和考核办法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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